原來中國『登月計劃』披露前,一個更大的陽謀令人驚醒|文化縱橫。

原來中國『登月計劃』披露前,一個更大的陽謀令人驚醒|文化縱橫。

✪ Pascal LEGAI

前歐盟衛星中心主任

✪ 慧諾 (編譯) | 文化縱橫新媒體

✪ 迦然 (審校) | 文化縱橫新媒體

【導讀】近期,中國官宣『計劃在2030年前實現中國人首次登陸月球』,引發全球關注。

而據媒體報道,2022年底,旨在重返月球的美國『阿爾忒彌斯計劃《Artemis》』完成第一階段測試任務。

過去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外關於『登月』等航天大項目不乏爭議。

從現實角度來看,廣袤的太空中,存在哪些值得人類開發的空間和資源?開發太空中的資源,又會面臨哪些挑戰?

在這篇法國國際關系研究所的研究報告中,作者認為,在大國競爭和技術進步的推動下,當前似乎正出現新一輪『登月競賽』,而事關月球的一系列爭議,也似乎是當前地球上地緣政治問題的延伸,更激發了私人資本的巨大商業野心。

一方面,各種研究已探明,月球上蘊含著水、氦-3、金屬等重要的礦產和能源資源,能夠對地球資源形成補充;另一方面,以月球作為科研基地和發射平臺,能夠推動載人登陸其他天體的更大范圍的深空探索。

作者進一步指出,這一輪登月競賽與上世紀美蘇爭霸時期的『太空競賽』明顯不同:其一,航天事業不再被公共部門獨占,不斷湧現的新興企業和項目,正帶動相關的投機和投資熱潮,並加速各種空間資源開發;其二,此輪太空探索涉及更加復雜的『環境治理』問題,例如更多太空碎片垃圾和生物物質污染等。

其三,美國正通過單邊主導的『阿爾忒彌斯計劃』來創造先例,強行修改傳統的多邊空間治理傳統,突出堅決的單邊轉向,通過這種『帝國主義的技巧』,作為『先來者』占據並壟斷空間資源。

本文為文化縱橫新媒體原創編譯世界權力的迭代與重組』系列之八,編譯自法國國際關系研究所報告《獲取太空空間的礦產和能源資源《《L’accès aux ressources minières et énergétiques spatiales》》

由於作者立場、議題設置等原因,本文僅反映局部信息,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辨析。

引言

1969年7月21日,尼爾·阿姆斯特朗成為登月第一人。

這一歷史性事件也標志著,在冷戰背景下的一項技術和工業競賽達到頂峰。

2022年底,旨在重返月球的美國阿爾忒彌斯計劃《Artemis》完成第一階段測試任務,也說明大國間的『登月競賽』進入到全新階段。

《譯者註:阿爾忒彌斯計劃將分三個階段進行:首先,在2022年1月發射無人駕駛的阿爾忒彌斯1號實現繞月飛行。

接下來,美國航空航天局計劃一次載人飛行的阿爾忒彌斯2號,在2024年將航天器定位在繞月軌道上。

最後,計劃在2025年讓阿爾忒彌斯3號攜帶HLS月球模塊,幫助兩名宇航員再次登月》

不過,此次登月本身已不再是唯一目標,而是作為探索、開發和利用更遠的空間資源《ressources spatiales》的一個跳板

更加不同尋常的是,2014年,經過10年65億公裡的旅程,歐洲空間探測器羅塞塔《Rosetta》進入了圍繞丘裡彗星的軌道。

幾周後,它釋放了一個將在彗星上著陸的小型登陸器菲萊《Philae》。

至此,人類掌握了將人或機器人運送到月球和其他天體表面的基本技術。

在此技術能力的基礎上,一系列的問題也隨之產生:我們能否在更遠的環境逐步實現『人類殖民』,並且獲取那裡的資源?除此之外,陸地上的政治、經濟、商業和社會模式能否再擴展到外太空?毫無疑問的是,一個新的疆域正在形成,提供了無限的潛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戰,而最主要的依然是當前空間技術和人體生理條件的局限性。

將上述問題細化,也關系到我們獲取太空資源所做政治和預算打算的優先次序:到底是什麼『空間資源』?它們可以被用於什麼目的?它們是陸地資源枯竭後的備選,還是現在就要使用它們,以維持當前的社會模式?就地開發它們,是探索遙遠宇宙的先決條件嗎?開發它們是否有利可圖?這將對環境產生什麼影響?我們將需要哪些知識和技術?地緣政治和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是什麼?它們會產生新的緊張和沖突嗎?風險收益率是多少?什麼形式的合作是可能的?人類,無論是以國家還是私人企業作為行動主體,是否有權利開發存在於太空的自然資源?先行制度框架是否足以開采這些資源,還是說需要實質性、有約束力的改變?

可以說,這場新的地外競賽或許是陸地世界上許多地緣政治挑戰的另一種表達。

獲得空間資源可以緩解地球上正在出現的一些短缺,同時進一步鼓勵深空探索,幫助在某些天體上建立永久基地;此外,利潤前景也可能吊起商業主體的胃口,也必然讓人聯想到空間資源開發可能帶來的污染。

在這個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私營主體也在國家法律的支持下,推翻長期以來被凍結的國際空間法律秩序。

《本文發表截圖》

空間資源:政治、安全和商業利益

太空探索已表明,大氣層外是否存在資源。

盡管主要的太空法律暫未對此做出全面定義,而人類也沒有獲得對太空的詳盡了解,但在星際空間中和天體上,的確存在大量對人類有用的資源。

戰略興趣和貪婪也由此產生。

在星際空間中,無形資源首先是以軌道和頻率的形式存在,而這些都在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的主持下進行分配的。

例如,僅僅是軌道,就已引起重大的法律問題:由於它們不被獨占,每一次衛星發射都需要國際電信聯盟的事先授權才能使用有關軌道。

如今,這兩種無形資源的管理,已導致一些緊張局勢乃至可能的沖突,因為經濟和技術最先進的國家往往能優先分配到這些資源。

此外,由歐洲航天局《ESA》發起的Solaris研究項目,也開始評估星際空間資源開發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利潤,以及其對解決地球資源危機的影響。

而在環地軌道空間內,太空旅遊等一系列商業活動已經發生。

在離地球最近的星體上,特別是與其地下資源開發相關的地理分區問題,正是當前的法律辯論熱點。

近年來的研究顯示,在長期位於月球兩極、處於太陽陰影下的大隕石坑中存在大量固態水,其中60%位於月球南極的眾多微坑中;一些專家甚至表示,月球每個極點的水量在1億至10億噸之間。

此外,月壤《régolithe lunaire》中可能含氧氣,並且有高達250萬噸的大量氦-3儲備。

氦-3這種非放射性同位素,在地球上很罕見,可以作為未來核聚變反應堆的燃料,盡管當前尚不具備有利可圖的開發技術。

此外,天體上還具備很可觀的礦石《鐵、鉑、鎳》儲備,而美國和歐洲的航天器還在火星上發現了水和冰。

這些資源將為今後的分階段深空探索鋪平道路,並確保人類在月球或更廣闊太空中的持久存在。

在這個意義上,水是建設月球基地的一個重大挑戰,它可以由極地火山口中的冰來供應。

同樣地,月壤可以用來為宇航員建造有用的棲息地和其他建築。

一般來說,就地取材的成本會顯著低於向空間運送材料和能源。

對此,美國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就地資源利用計劃』《In Situ Resource Utilisation,ISRU》。

然而我們並不知道可能找到的不同資源,目前的關注重點還是生產燃料如甲烷或氫氣,而接下來則需要探索以下四個問題:探明當地的各種資源、知道如何開發這些資源、控制環境、確保項目的可靠性。

工程專家皮埃爾·亨裡凱《Pierre Henriquet》以金屬小行星Psyche《直徑約200公裡》舉例,指出其質量約50%都是金屬,包含相當於全球數百萬年的鐵和鎳產量。

如果明確了資源開發的需求和盈利前景,下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將這些它們帶回地球,這也涉及諸多倫理和法律問題。

例如,《外層空間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全稱為《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第2條禁止『對大氣層外的空間進行任何侵占』。

然而,這條規定可以有多種不同解讀方式,其中一些解釋甚至認為,融化冰塊以獲得水都可以被視為『侵占』《appropriation》。

因此,月球似乎將是未來載人火星任務的一個必經之地,它也代表了一個能消耗更少燃料的發射臺,並將加速前往太陽系其他目的地的載人任務。

此外,一些專家甚至認為,月球可以作為宇航員的訓練場,並在此建立一個永久的、人類常駐的科研基地。

雖然不同天體的環境有所差異,但月球也能像全年有九個月冬天的南極科考基地一樣,為測試各種太空設備提供機會,如通訊器材、載人車輛或永久基地的運營。

更重要的是,月球上的資源可能有助於建立長期的人類『殖民地』。

雖然沒人真正知道在月球上進行采礦活動的可行性或盈利性,但如美國行星協會《Planetary Society》利益集團,已經開始相關的遊說和宣傳。

具體而言,美國航空航天局已計劃在月球極點設立基地,因為即便不計較資源分佈、開采成本和商業利潤,這裡的水資源也對人類存在至關重要。

地緣政治:從陸地延伸到外太空

『我們擁有重返月球的技術,並將重申美國在人類太空探索方面的領導地位』。

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在2019年3月26日的國家空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的發言提醒世人,太空依然是日益增長的人類雄心和國家競爭的核心,任何前往其他天體的載人任務都是一種權力象征。

『空間和地緣政治之間的關系說明了一種雙重運動:‘征服太空’同時是象征性的和實際的權力主張,這都將對國內宣傳和國際聲譽做出實際貢獻』。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主任伊莎貝爾·蘇爾貝斯-韋爾格《Isabelle Sourbès-Verger》強調說,『現代媒體對成功事件的高度追捧還將放大這種效應』。

航天已經離現實越來越近,近年來的技術發展也讓更多政府和私人主體能進入太空。

如今,已有70多個國家擁有自己的在軌衛星,但其中隻有12個國家擁有進入太空的主動權。

更重要的是,事關月球和火星為目標的新太空計劃顯示,深空正成為太空大國的一個新的戰略重點。

以月球相關計劃為例,天體資源開發和載人任務往返深空,正牽動諸多地緣政治問題。

首先,地球上對於『領土』和資源所有權的各種爭端將在月球上重現。

2020年4月6日,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直接表示美國不承認外層空間是『全球公共資源』,揭開了地球大氣層外資源歸屬的潛在爭議。

其次,往返月球涉及大量財政預算,但疫情帶來的持續經濟影響也對項目前景帶來不確定性。

例如,美國航空航天局針對2021-2025年階段阿爾忒彌斯計劃的280億美元預算隻能保證運行到2024年,其中160億將專門用於月球登陸艙。

此外,具體的航天項目實施往往還將需要多國的技術和後勤協調。

國內政治也將扮演重要角色。

在上世紀60年代,阿波羅計劃作為大國競爭的焦點,一開始就得到兩黨擁護。

然而,當今同樣昂貴的阿爾忒彌斯計劃也很容易受到美國國內黨爭的波及。

相比之下,中國自2003年就通過月球探測計劃,成功地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政治支持體系。

最終,國內因素也將反映在『登月競賽』的進度和結果上。

私人主體:加速空間資源的開發進程

雖然航天部門曾是政府的專利,但近年來出現的私人企業家可能會改變這一局面,同時也意味著相關的現行法律制度需要進行審查和調整。

2015年11月25日,美國時任總統奧巴馬簽署《美國商業航天發射競爭力法案》《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規定從事小行星或空間資源商業回收的美國公民,將有權根據適用法律並在符合美國國際義務的情況下占有、運輸、使用和銷售空間資源,這正是美國在就地資源開發領域邁出的重要一步。

此後,美國政府將可以授權一個公民銷售他所獲得的資源,而不授予其包含這些資源的『土地』或空間所有權;換言之,問題焦點轉移為『開發』而非『占有』。

特朗普政府在2020年4月6日公佈的行政命令更提供了明確的政策路徑,鼓勵『對空間資源的恢復和使用提供國際支持』。

此外,自2010年代初以來,『小行星采礦』話題已經形成過一次投機泡沫。

2016年,美國行星資源協會得到了5000萬美元的私人投資承諾,以期成立相關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最終,承諾的資金未能落地,這家初創公司也未能實現原定開發計劃,2018年,另一家專區塊鏈公司ConsenSys收購了該公司,並縮減了最初項目的雄心。

針對『月球開發』的話題,美國公司Moon Express已經籌集了6550萬美元用於商業航天業務,而日本公司Ispace則籌集了1.222億美元用於開發月球資源。

面對新一輪商業航天投資熱,我們必須要思考如下問題:這隻是一次投機炒作,還是一個長期戰略的必要過程?這些被投私人企業能否為未來的太空秩序提供不可或缺的貢獻?

就太空采礦而言,當前的問題焦點是如何實現整個開采周期內安全和穩定的權利保障。

盧森堡、美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日本已經完成立法,對空間資源開采作出規范要求,進而為設在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太空采礦公司提供使用權保障,並配套相關稅收、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治理措施。

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也可以作為外層空間治理模式的參考,其設立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作為國際監管機構,負責在特許權使用費的基礎上授予深海采礦合同,並且這些特許權使用費必須在地球上所有國家之間公平地分配。

如果在使用權保障和稅收制度這兩點上具備明確的框架,並且有足夠的開發技術支持及資源銷售前景,太空采礦項目才具備真正的可行性和可信度,並能借此吸引相關投資。

空間本身也正在經歷私有化進程。

在英文網站moonestates.com上,人們可以像交易其他商業地產一樣,購買月球、火星甚至金星上的地塊。

該網站聲稱,月球此前沒有任何產權,甚至1967年的條約隻是政府間協議,但不具備對私人部門的約束。

該網站還指出,相比日漸稀缺的地球土地,無論其他天體的地底資源儲量多少,都具備更豐富的經濟潛力及利潤前景。

環境問題:空間資源開發的污染與治理

大力開發空間資源所造成的污染問題,正逐漸凸顯。

《月球協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全稱《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包含一些環境條款,旨在防止來自地球的生物物質對這顆天然衛星造成污染。

《譯者註:1967年的《外空條約》盡管沒有直接提到生物物質的概念,也規定了後向和前向無污染的原則。

此外,空間研究委員會COSPAR提出的行星保護政策,也得到各國政府的密切關注。

目前,已有兩個可能污染月球的例子,一是阿波羅任務期間遺棄的有機廢物袋,二是2019年4月以色列探測器Beresheet在月球上墜毀,該探測器攜帶具有重要生存能力的微小生物體》無論進行空間開發的活動的性質如何,都必須預見到污染問題:衛星通信、深空觀測、科學探索、資源開發,這些對外層空間的利用都可能改變環境,而所有的後果又難以在短期內為人所知。

例如,由於舊衛星、反衛星試驗、消耗性發射器產生碎片正在地球軌道上擴散,這些都增大了活動衛星或國際空間站的碰撞風險。

此外,發射器燃料、資源開發等也會對天體表面和空間帶來一定污染。

如果僅僅以大規模經濟活動為主,污染問題很可能加速擴大並不可逆轉。

畢竟,這種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就是尋求利潤,並且希望在一個新興或者尚未存在的市場《如商業航天》上取得主導地位。

這也揭露了一個事實:某些公共利益目標並不總是由公共當局壟斷。

因此,太空環境治理需要在一開始就注意到商業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並且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了新的合作形式。

法國的公司法改革呼應了這一現實,從2019年起,法國公司法承認商業公司有可能受益於『有使命的公司』的地位,使其能夠追求不完全是經濟性的目標,而是追求具有社會或環境等公益性質的目標。

此外,太空的特殊性質也導致這裡的環境治理有所不同。

太空活動是在一個具有高度風險的惡劣環境中進行的:航天器暴露在太陽風和太陽耀斑下,並且受到相當大的溫度變化和強烈輻射。

為此,阿爾忒彌斯計劃包括一個專門的LunaNet架構,用於促進地球和月球之間的數據傳輸,特別是實時提醒宇航員注意太陽耀斑的發生,來保障月球活動的安全。

此外,月壤表土是一種細小的懸浮塵埃,非常粘稠,具有研磨性,這也是人類和設備的『噩夢』《譯者註:在火星上,機器人的太陽能電池板在2022年5月被灰塵覆蓋,導致任務時間被明顯縮短》 。

更重要的是,空間是沒有邊界的,1967年的《外空條約》沒有規定的起點。

每顆衛星可以設定自己的路線,這完全由天體力學決定,並與地面、海洋或空中環境的運動路線完全不同。

即使肯定了航行自由,也無法按照現行的航空法或航海法進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太空環境凈化本身就能成為一種經濟活動。

例如,成立於2013年的日本公司Astroscale認定『清理』空間的技術是發展其他活動的先決條件,並已經在新加坡、美國、英國和以色列建立了子公司。

此外,歐洲航天局提出ClearSpace-1任務的獨特倡議,並與瑞士公司ClearSpace SA合作清除其自身活動產生的太空碎片。

登月項目:搭建獲取空間資源的技術和法律平臺

未來幾年裡,主要的航天大國都在通過月球計劃以評估其綜合能力,以期進入太空探索的下一個階段,即火星之旅。

太空國際法是現行秩序的核心。

目前,球受兩個國際條約的管轄。

第一個是1967年10月10日生效的《外空條約》,並得到了大部分國家的認可。

它規定了一般原則,使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所有天體,成為『全人類的特權』,而任何人都不得占有一個天體的全部或部分。

天體通常被認為應該『共同使用』,必須服務於『共同利益』,因此一些專家將其描述為『自然界的共同遺產』。

《譯者註:根據1967年條約第1條,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應是為了所有國家的利益,而不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階段。》然而,空間資源的地位其實並不明確,因為它們沒有被普遍定義。

外空條約提到了不征用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原則,但現實中卻有兩種解釋:一方面,禁止占有天體《或天體的區域》,但仍有可能占有其組成的資源;另一方面,禁止占有天體和其組成的資源。

第二個條約可以追溯於1984年7月11日生效的《月球協定》,其試圖使上述原則現代化。

但它隻得到了大約20個國家的批準,在實操中用處不大。

美國和俄羅斯等主要航天國家認為該協議限制性太強,都不希望參加。

因此,按照各國的國內法律,它們不需要國際社會的同意就可以對月球進行商業開發,甚至在那裡建立基地,而國際社會隻能提出抗議並質疑這種行動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兩個條約關於『天體本身能否被征用的原則』依然保留了爭議,但卻沒有對空間資源提出明確約束。

換言之,所有主體都可以獲得其提取到的任何空間資源的產權,並在一個受管制的市場上出售。

雖然月球協議提到『為科學目的收集的資源』不能免費或有償出售,但實踐卻已經逐漸繞開或擺脫這種情況。

法律學者和從業人員並沒有過多質疑國際空間法的主要原則,但新興的私人主體和太空探索項目,卻會從實質上改變現行制度。

僅就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問題,法律上就存在各種不確定性迫切需要進行澄清,在外太空問題更甚。

例如,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可由所有國家在平等的條件下,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使用,即天體的所有區域都可以自由進入;此外,各國不能通過宣佈主權,或通過使用或占領,或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占有外層空間《1967年外空條約第2條》。

然而,當前各種所有權的存在事實,必將在未來產生大量的投訴和索賠糾紛。

1967年條約第2條沒有阻止空間活動的開展,更沒有排除未來對資源的使用。

因此,隻能通過有關國家自行對其國民,包括私人行為者的活動負責。

為此,外空條約第6條規定,每項活動必須得到締約國的授權和持續監督。

當涉及到未來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或開發時,這些條款將適用,指定國家必須行使其主權對相關行為進行授權和持續監督。

阿耳特彌斯協議:要讓美國做法成為國際通識?

美國正在以阿爾忒彌斯計劃為基礎,與各個項目參與國簽署一系列雙邊協議,並塑造國家太空法與相關國際條約的新秩序。

相關的協議文本規定了各種太空行為標準,號稱會尊重並遵守預先存在的各種多邊條約。

具體而言,該計劃希望在2024年前再次實現載人登月,並將美國的太空願景落實為國際制度。

事實上,美國曾明確拒絕簽署1979年的《月球協定》,正是因為該協定將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定性為『人類的共同遺產』,而這一概念包括不征用原則,盡管其並沒有排除在尊重國際法的基礎上進行規范的開發。

相反,阿爾忒彌斯計劃將深刻地改變國際太空法發展的歷史進程,因為它們與傳統的多邊空間治理傳統背道而馳,突出堅決的單邊轉向。

這種做法類似於一種帝國主義,其技巧是通過創造先例來強行修改和發展國際規范。

《阿爾忒彌斯協議》是美國一系列航天倡議的結果,該倡議於2015年由《商業航天發射競爭力法》發起,並由2020年4月6日第13914號行政命令轉達。

他們規定了十項基本原則,以指導美國的『月球可持續探索計劃』。

該計劃包括組織定期任務,最終在月球上建立一個永久站。

由於美國不是《月球協定》的簽署國,所規定的原則不僅能夠適用於月球,也規定了在火星、彗星和小行星上,以及在月球或火星的軌道上進行的表面和地下活動的法律框架,並且明確對簽署國的約束力。

美國的做法雖然未能贏得更多國家的支持,但的確是從現實的國家《美國》利益出發,並且得到外交話語和國際媒體的肯定。

畢竟,必須對現行條約體系作出調整,才能順應當前空間活動要求。

美國有這樣一種觀察:空間活動正朝著技術、貿易和市場的方向發展,但創始條約容易導致過度的限制性解釋。

就美國人而言,外空條約第2條並不禁止其對空間進行商業開發《包括獲得空間資源》,但它確實阻止空間『被國家占有』並作為一種主權要求。

各國針對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議,無法約束美國人,因為他們不是月球協定的簽署國。

更重要的是,美國人堅稱,起草新的國際條約的條件還沒有達到,因為無論是在技術、政治還是經濟領域,相關條款迅速過時的風險很高。

當前,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會定期審查相關問題,但針對具體商業行為的立法工作進展緩慢,而各種從現實中產生的解決方案則有利於協商和處理問題。

此外,美國航天局和美國國務院決定制定新的規則,特別是建立『安全區』,即一個國家要求其他國家不要幹擾其活動的地理區域。

有律師表示,這種先例將成為今後企業開展活動的習慣做法,並且適用於美國人正在計劃的永久基地,甚至管理和影響空間交通活動,因為美國空間能力都將定義一個相關的邊界。

有研究者甚至將這種做法稱為『空間地雷』《mine lunaire》。

此外,美國人還特意在阿爾忒彌斯協議中使用『提取/開采』《extraction》而非『占用』這樣的術語,以避免引發關注,但事實上法律爭端已經發生。

第一批定居月球並往返地月的人,也將是最早能開發月球資源的人;如果這是美國人,他們將壟斷這些資源,並損害後來者的利益。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23個國家與美國簽署阿爾忒彌斯協議,並形成了一種圍繞美國的國際財團。

2022年6月,美國航空航天局和歐洲航天局簽署了合作協議,共同塑造一個空間探索的共同願景。

與此同時,該協議被中國、俄羅斯和德國等國家認為是『不平等的』,而更多國家如盧森堡、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日本、沙特阿拉伯等國則采取最務實的方式,相繼開放對空間資源開采的授權。

結論

當前,獲取空間資源的辯論主要是一個法律問題。

在商業航天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當前的國際空間法與國家空間法倡議對立。

雖然各主體都注意到礦產和能源資源的存在,但其分佈和種類尚未被完全確定,開發的條件也缺乏準確評估。

私營主體不斷宣傳和推動空間資源開發的巨大潛力,而國家則看到了政治、經濟和戰略對抗的新前景。

在這種情況下,與空間資源所有權有關的法律問題必須作為緊急事項加以解決,以避免美國、俄羅斯等大國之間因自然資源而發生『太空戰爭』。

鑒於當前國際太空法的緩慢發展,美國提出的阿爾忒彌斯協議提供了更多現實的指導方針。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發展,這種類型的協議有可能構成一個普遍的行為準則,甚至可能演變成一個習慣性規范。

當涉及到開發天體的自然資源時,立法者本不應該感到茫然,因為這些問題與海洋法和南極法中的問題相當相似。

此外,現行的國際太空法確立了『透明原則』,這也是國際貿易法的一個基礎原則,是組織空間活動市場的基石:隻有當各國對其國家空間政策、勘探計劃和活動保持透明,並承諾公開傳播科學信息時,運營商之間的競爭才是公平的,這將導致更具競爭力和效率的 。

在『太空時代』的黎明前夕,太空法學家詹克斯《Clarence Wilfred Jenks》曾基於外空條約的最初精神和不可占有的土地《res communis omnium》的哲學思想提出過一個建議,即成立一個聯合國機構負責天體相關的自然資源,並負責授權公司進行開采和開發活動。

然而,鑒於目前多邊主義的困難,必須尋求另一條道路來恢復大家對國際太空法的信心。

因此,自然空間資產的地位需要得到澄清,並鼓勵思考並探索一種超越主權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劃分范式。

本文為文化縱橫新媒體原創編譯『世界權力的迭代與重組』系列之八,編譯自法國國際關系研究所報告《獲取太空空間的礦產和能源資源》《《L’accès aux ressources minières et énergétiques spat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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